发包方欠工程款 二审要求“付钱”
本报讯(汪小江 记者 姜蕊)7月22日中午,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败诉方,主动来到市中院民三庭,向本案胜诉方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欠付工程款。
据了解,2015年,某路桥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将位于铜陵市的某桥梁支座病害处置工程承包给某路桥公司。2015年底,项目负责人出具了《工作量确认单》及《结算单》,某建设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一直拖欠未付。某路桥公司将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
某建设公司坚称项目结算单单价计算错误,不服一审判决向铜陵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承办法官庭前认真审查,辨析法理,并注重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审慎地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某路桥公司被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宣判后,某建设公司最终被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所感动,主动履行义务,节省了胜诉方申请执行的时间成本、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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