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判决让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铜陵讯(王小江)7月22日中午,一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败诉方,来到铜陵中级法院民三庭,主动向本案胜诉方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欠付工程款,并称人民法院判决公平公正、法官工作用心,愿意主动履行。
2015年10月3日,某路桥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将位于铜陵市的某桥梁支座病害处置工程承包给某路桥公司;每跨(包死价)合同价款为3500元,实际工程量按实际量,但项目的单价不变等内容。2015年11月5日,某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出具了《工作量确认单》及《结算单》,确认工程款为357550元,某建设公司已支付300000元,剩余工程款57550元一直拖欠未付。
某建设公司坚称项目结算单单价计算错误,不服一审判决向铜陵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承办法官庭前认真审查,辨析法理,并注重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审慎地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某路桥公司57550元欠款及利息。案件宣判后,承办人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多年的工程合作关系,以及案件审理中双方确实存在较大的矛盾和抵触情绪,主动电话联络了某建设公司,做了回访释法答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某建设公司最终被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所感动,主动要求履行义务,节省了胜诉方申请执行的时间成本,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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