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市场内被撞伤致死 管理方要赔钱吗? 法院:有责任但不用赔,因为肇事司机已经赔过了

铜都晨刊 2019-05-08 07:59 大字

本报讯(陈萍 记者 姜蕊)杨某在某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驾驶电动三轮车不慎将王某撞倒,王某被送医救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近日,铜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由于王某的死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已经由杨某承担并履行完毕,故王某亲属要求管理方某农产品批发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据了解,2017年9月30日凌晨5时许,杨某在某农产品交易批发公司经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停车场倒出车位准备回家时,在车速较快未开灯的情况下,将在该市场与他人说话的王某撞倒。杨某紧急将王某送至医院,后王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1月法院判决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死者王某的亲属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支付了赔偿款27万元,但不能完全弥补众亲属的损失,而某农产品交易批发公司在其管理的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该起事故中使王某受伤致死,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故杨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对王某家属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某农产品交易批发公司是否负有管理责任即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事发地点在某农产品交易批发公司所经营的场所区域内,属于其管理范围;其次,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按照某农产品交易批发公司指定划分的区域进行停放,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发经营时间是在凌晨,系特殊时间段,但某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没有为停车区域提供适当的照明;再者,该农产品交易批发公司作为经营的管理者也未能提供相应的人员对该区域车辆的通行进行有效的疏导和管理。故法院认定在本案中某农产品交易批发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由于在刑事案件中杨某已经与王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杨某的赔偿款项已实际支付,王某的死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已经由杨某承担并履行完毕。某农产品交易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所承担的补充责任要件已不复存在,故依法驳回了王某亲属的诉讼请求。王某亲属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经二审审理依法驳回了王某亲属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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