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到底有哪些权利?
本报讯 (记者 陈燕飞)“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撑起‘半边天’的女性,尤其是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那些特殊权益?”3月8日,市总工会以案说法,引导“三期”女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孕期不适可调整工作岗位
周女士在铜陵市一家公司从事清洁工工作,头胎是剖腹产,怀了二胎后,由于是高龄产妇,身体情况很不好。在孕期50多天时,周女士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先兆流产,医院建议保胎。周女士向单位申请病假养胎,单位不同意,她又申请调整岗位,也遭到了单位的拒绝,单位让周女士自己辞职。于是,周女士向工会求助。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经过市总工会与用人单位调解后,该公司同意周女士按其医嘱休病假保胎,工作岗位的调整视病休后身体情况而定。
意外流产应享保护
在铜陵市某私企工作的一位女职工怀孕50多天,想做人流,可是担心术后没有假期,也担心会影响自己的工资。遂向市总工会求助。
该负责人表示,流产是不是意外造成的不影响女职工应该享受的保护。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特殊时期”照顾多
该负责人表示,除了“三期”女职工享有各项特殊权益,女性处于特殊时期时,也享有各项劳动保护。其中,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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