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出台环境空气质量 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本报讯(通讯员 过仕宁 孙照柱)为强化大气环境目标管理,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铜陵市于3月4日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季度考核中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超过6微克/立方米的县区(铜陵经开区),在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外,可享受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该办法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和“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的原则,实行季度考核,其中PM2.5、PM10指标的考核权重分别占75%和25%。同时规定,季度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若完成季度考核目标且获得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季度综合排名第一至第五的县区(铜陵经开区),分别获得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的35%、30%、20%、10%、5%;未完成季度考核目标且需要缴纳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季度综合排名第一至第五的县区(铜陵经开区),分别缴纳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的5%、10%、20%、30%、35%。
该办法明确指出,PM2.5、PM10浓度较上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铜陵经开区),需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缴纳的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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