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
田立静:
鉴于你2017年4月无故旷工,多次联系未果,至今连续旷工已超过10天以上,严重违反我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第十条第六款(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我单位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本人或依法委托他人在3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特此通知。
山东泰安安康生态乳业有限公司
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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