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道路机动车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新标准出台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报5月2日讯(记者 张澍沛)近日,为规范全市普通道路(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机动车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市物价局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出台《关于规范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收费标准,普通家用轿车拖行10公里以内的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为260元/车·次,超出10公里的部分按拖行里程计费,收费标准为10元/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吊车救援则执行一类车400元/车·次。《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按照《通知》要求,泰安市境内普通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由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提供救援服务,按要求收取车辆救援服务费。救援服务由事故车辆车主自愿选择救援单位,执法机构不得强行指定救援单位,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单位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救援服务单位应依据救援服务事项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明细表)结算清单,并开具税务票据。各救援服务单位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中明确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包括拖车救援、吊车救援和货物装卸等服务项目。被救援车辆按车型计费,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以基价为基础,从救援地到被救车辆停放场地拖行里程10公里(含10公里)以内的,按确定的基价标准收费;拖行里程超过10公里以外的,可在确定的基价标准基础上,加收超出部分的拖行费;货物装卸服务分铲车或叉车及人工救援服务由用户自主选择。根据《通知》内容,按照客车承载量和货车承载量,分别将拖车救援对象分为七类。其中,以普通家用轿车为例,承载人数小于等于7人,属于一类救援对象。
对于救援吊车救援多台车辆的问题,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若救援车辆或救援单位人员到达现场,由救援人员驾驶或者引导被救援车辆到达停车场的,按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30%计收。”工作人员补充,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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