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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法院 创设执行监督员制度

泰安日报 2017-05-03 10:11 大字
 

本报5月2日讯(通讯员 朱中龚)为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执行工作质效,规范执行行为,促进队伍勤政廉政,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近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创设了执行监督员制度,指导规范执行监督员工作开展。

规定聘任途径。执行监督员经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以及有关单位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法院颁发聘书开展工作,首聘任期为2年,并可视情况进行续聘。

明确职责范围。执行监督员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法纪,对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及执行人员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情况实施监督。

细化履职方式。执行监督员采取下列方式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参加法院召开的相关会议,听取法院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参与法院组织的执行听证、集中执行行动,法院接待执行当事人信访、调解等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信访投诉;进行社会调查,收集、反映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执行监督员可以在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活动,也可以自行决定单独进行。实施监督时,执行监督员须持法院颁发的《执行监督员证》,并主动向被监督对象出示,发现法院执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可直接向执行人员提出,进行劝阻、制止或纠正,并可以随时向法院监察室、执行局长、院长书面或口头反映。

严格人员管理。执行监督员对检举、控告和反映情况的人员应加以保护,对涉及审执工作和干警队伍的机密事项,应予以保密,在监督工作中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当事人、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法院执行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特定案件,应主动回避。

加强落实保障。法院执行综合庭为执行监督员工作联系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等相关事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为执行监督员实施监督提供方便,认真对待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执行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要求书面告知结果的,按法院承办事项办理规定由承办部门在收到转办单后10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监督员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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