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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私营企业劳动侵权现象严重 员工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 国庆假期“三薪”可望不可即

新晨报 2014-09-25 10:02 大字

“十一国庆你们单位放假吗?”记者在十一长假前夕来到了位于泰安市大汶口工业园一家工厂的机修车间,采访到正在检修机器的李师傅。

“哪会放假啊,也就过年的时候放两天,其他时间活儿都很紧张。”在维修间歇,李师傅开始回答记者的问题:“不放假应该有三薪吧?”记者问道。

“三薪?都没听说过还有这好事儿?工资能及时发就不错了,家里有事儿请假还得扣钱呢。”听到记者提起三薪,李师傅露出诧异的神色。经过记者对李师傅及其工友的采访之后了解到,李师傅所在的单位不仅在五一、十一等法定节假日没有假期,而且假期加班没有任何的加班费和补助可言。

这不禁让记者感到疑惑:三薪加班费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什么李师傅和他的工友们却想都不敢想呢?如果单位不按规定发加班费,他们也应该通过投诉来维权啊?李师傅向记者介绍,他自从大专毕业进厂到现在除了工时费,节假日的加班费一直都没有,而且投诉还怕领导给穿“小鞋”,习惯成自然了。

那么,泰城还有哪些单位像李师傅所在的工厂一样侵犯着劳动者权益?被侵权的劳动者又为何“哑巴吃黄连”,有苦不愿说?有关部门又是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带着疑问,记者于近日对泰城多个行业内的数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走访。

现象:劳动侵权多集中在中小型私营企业

随着节日临近,劳动者加班的待遇问题再次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据记者了解尽管还没到十一黄金周,但泰城已经有很多单位公布了十一假期的工作安排,让很多既加班又拿不到加班费的人们唏嘘不已。

“别说是法定节假日了,就连平时工伤之类的权益都难保证,保险更是想都别想,因为根本不跟你签劳动合同,能发出工资来的就算不错的了。”泰城一家商贸公司业务员小李在记者走访时说道。记者了解到,无法保障职工假期权益的单位大多是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例如小型贸易公司、中小型工厂、眼镜店、餐饮门店等等,而且不仅假期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劳动者的其他权益也同样被侵犯着,其中乱象最普遍的当属服务行业。

服务行业劳动者侵权现象最普遍

记者来到位于位于东岳大街的华泰手机城,在与工作人员谈到国庆假期的问题时,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越是节假日我们就越忙,假是没得放,加班费一直都没有,服务行业都这样,就指着节假日增加销售呢。”记者随后以代人招聘的名义致电提拉米酥糕点连锁店,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们那里店员两班倒,没有假期,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目前也没有设置。同时,记者在走访高第街56号餐馆、沸腾鱼等餐饮行业单位时工作人员均表示过节放假没有三薪加班费的说法。

记者经过走访发现,除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法定假日加班费待遇的企业单位遍布各个行业,其中以餐饮业、服务业最为突出,还有部分工业、建筑行业等单位的一线工人同样享受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为什么那么多的企业单位普遍在规定面前逆行?又为什么大多数职工面对种种侵权只是抱怨却不去维权呢?有关部门在这中又起到什么作用?

探究:老板不发加班费 只为节约用工成本

在泰城经营一家餐厅多年的王先生也是一个老板,在记者走访时针对这个问题向记者介绍,不给员工发加班费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为了省钱,搞经营节约成本没错,但从政策条文的层面上这样做很明显是在 “逆行”。

王先生认为这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因素:“一是老板存在一种“大独裁者”的心理,认为我招的员工我做主,不发你能奈我何?这种经营手段是极不明智的,这容易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发挥不到极致,在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一种损失;二是部分企业经营者在对待员工的待遇问题上有一种“防微杜渐”的心态,认为如果给员工发了双薪,员工就有可能要三薪,不如干脆就不发,甚至连合同和保险都没有,因为这些保障对于私营企业来说是笔不小的开支,直接影响利润,所以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省钱。”

劳动者不敢维权 只为保饭碗

无论企业经营者出于什么原因不按规定保障员工权益,终究还是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既然是一种违规侵权行为,那么为什么打工者不愿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对此,在泰城一家大型企业从事人事工作多年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一些用人单位节假日不发放加班费的现象突出,但很少听说有人就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等问题进行投诉。原因之一就是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行为,但为了保全工作不得不忍气吞声。

岱宗大街一家眼镜店工作人员陈女士的说法颇具代表性:“如果真与单位较真,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加班费要回来了,工作却丢了。”陈女士告诉记者现在就业压力大,找份工作挺不容易的,公司节假日不发加班费,就当没有加班费吧。

刘先生说:“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劳动者认为节假日加班算起来也没多少钱,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因而不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另外,刘先生表示,在建筑行业及工业生产企业工作的一线工人对劳动法规了解不够,一些用人单位在发放加班费的问题上就以计时发放工资为由欺瞒劳动者,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也“信以为真”。

“民不告官不究” 监管只是靠投诉

劳动者不去主动维权,那么有关部门人社局又是如何进行监管呢?记者联系到泰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有关事宜,问及有关劳动者待遇监管问题时,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劳动监察部门查处违规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举报,然后进行立案,立案后再由劳动监察部门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求偿,求偿不成或性质严重会进行罚款等惩处。”工作人员表示,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管只能通过举报,再走立案程序。

另有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由于劳动者存在种种顾虑,很多往往是辞职不干时才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即使离职举报的时候还会存在一种“日后不一定用到谁”、“闹得太僵给自己添堵墙”的想法而不去举报,这让主动维权的劳动者少之又少。另外,即使离职之后举报了,由于时间过去很久,又缺乏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难度很大,劳动者权益依旧难以得到维护。

对此,从事人事工作的刘先生表示,劳动监察部门“民不告官不究”,而劳动者又因为种种顾虑不愿举报,这就造成了不法商家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漏洞,为侵权行为留下了可操作空间。那么,处于部门、企业、员工这条生物链最底层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

解惑:该如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劳动法规,节假日有两个含义,即节日和假日。在7天国庆长假中,其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日,4日、5日、6日、7日为假日时间。

节日和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不一。用人单位如果在节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三倍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即使安排了补休也不能代替加班费;而在假日期间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加班费。

泰城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告诉记者,一些用人单位以计件、计时工资为由拒绝发放加班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计件、计时工资只是一种工资支付方式,按照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也应分别按照一定基数的三倍或二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忍气吞声,听之任之,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更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碰到用人单位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情况时,劳动者应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包括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凭证,以便在举报投诉、申请仲裁时提供。”张律师说。

泰城某高校法学专业教师表示,确保用人单位按标准发放节假日加班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一方面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要劳动监察部门平时加大执法检查、宣传的力度,由被动接收投诉转为主动出击监管,从而消除劳动者顾虑,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维权问题。

(许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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