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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跟踪一个月入室抢劫获重刑

拂晓报 2016-11-11 00:00 大字

一男子因无力偿还所欠债务而心生歹念,跟踪受害人许某一月有余,趁夜入室抢劫。近日宿州中院对这起入室抢劫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倪某的有期徒刑十四年及处罚金三十万元的判决。

家住泗县的倪某今年33岁,平日贪赌欠下大量债务,因无力偿还遂起了抢劫、偷窃的念头。2015年6月,倪某看到许某驾驶高档轿车,遂将其作为目标。随后一个多月,倪某不定期对许某进行跟踪,掌握其住址和作息时间后,于同年7月31日20时许,携带手铐、胶带、头套、手套、攀爬用的铁钩等作案工具,到许某家楼下守候。当日23时许,倪某进入许某家中,掐住许某的脖子,用胶带封其嘴,用手铐铐住其双手,把许某家中大量值钱物品及现金抢走。随后倪某威胁许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及交出轿车钥匙,并驾驶该车将许某挟持到泗县大庄镇。次日倪某在银行ATM机上取走许某银行卡内金额5000元,许某趁倪某取款时逃跑并报警。倪某开车逃逸。经鉴定倪某抢劫许某现金、车辆、物品等合计238403.04元。2015年8月2日,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倪某在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倪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倪某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宿州中院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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