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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挪款买房被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6-11-02 00:00 大字

本报讯 面对房价疯涨,合肥一家公司的业务员竟然截留客户的货款,挪用买房。东窗事发后,不仅补钱,还要面临刑罚。 11月1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获悉,业务员韩某因犯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韩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10月10日,韩某代表公司与筹建中的泗县某医院签订了一份销售2台西门子牌彩超机的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至2015年7月3日,泗县某医院将合同价款的90%,共计112.5万元,分多次转入韩某的银行账户。

韩某收到货款后,仅将其中的40万元交回公司,并于2015年7月8日向公司出具担保函,谎称泗县某医院尚有85万元货款未付,由其负责收回余款,要求公司先发货。公司于是第二天就将2台彩超机交付给泗县某医院。之后,韩某经公司催促,又分2次上交了16万元货款,余款56.5万元被挪用于个人购房等开支。

3月4日,韩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韩某的亲友代为退还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韩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并挪用公司资金56.5万元,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韩某构成自首,且退还了挪用款取得了公司的谅解。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段贤尧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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