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明码实价的调查与思考(下)李秀锦傅浩洋
鉴于明码实价的社会普遍期待性、推进可行性和明码议价的社会需求性、存在合理性。笔者建议明码实价的现阶段推进,宜采取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分步实施之策。
(一)加强诚信建设,营造社会氛围。
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切入点,从治标着手,向治本着眼,标本兼治打造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带动社会诚信建设,让商务诚信与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一道回归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生产、生活中来;让商务诚信在全社会“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中得到重塑和构建并健康科学发展。就物价工作而言,应当严查重处党政机关、公办企事业单位乱涨价、乱收费。对党政机关、公办企事业单位乱涨价、乱收费实行零容忍。杜绝涉价涉费的公权力为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益所用,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一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环境、收费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从而,净化和优化明码实价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
(二)注重宣传,强化引导。
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明码实价的意义、作用,夯实明码实价的思想基础。通过明码实价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提高经营者与社会明码实价认同感和经营者明码实价积极性,促使消费者逐步革除讨价还价的交易心理和习惯做法。
(三)完善制度、保障创新。
建议修订现行明码标价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为明码实价推进提供制度支撑。1、在《价格法》和《明码标价规定》中增列有关“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明码实价”、“明码议价”相关条文,让网络销售明码标价有章可循;让“明码实价”与“明码议价”的内涵与外延进一步明确,让他们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厘清。将“促销降价”、“活动降价”、“打折销售”、“特价”等群众创造的价格表述创新吸收进法定的“明码实价”、“明码议价”、“明码降价”等规范价格表述范畴,并明令禁止使用“放血价”、“亏本大甩卖”等让消费者难以辨别的模糊表述和不雅表述。2、将《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明码标价方式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经营者自主选择,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经营者要求监制标价方式的,应予以监制;不要求监制的,应不予以监制。对明码标价方式实行本级备案管理。引导、支持和鼓励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特色和文化特色的表述需要,自行设计明码标价签(板、电子屏幕),并到价格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如:自行设计“明码实价签”、“明码降价签”、“明码折价签”、“明码议价签”等。为群众规范标价方式,创造性落实明码实价、明码标价方式预留更多自主选择空间。3、将《价格法》第十三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修改为“应当按照政府价格部门指导,自主选择明码标价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修改为“收费标准、经营者电话、12358举报电话等主要情况”。将《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标明商品品名或服务项目、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或收费标准、经营者电话、12358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其他商品或服务信息由经营者自主决定是否标示”。为群众创造性落实明码实价与明码标价预留充分的自主决定空间。4、在《价格法》和《明码标价规定》中增列的“明码实价”的条文中,应对明码实价的提倡、管理、监督、法律责任和奖励等作出全面规定,凸显倡导明码实价主张,为明码实价的推进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让明码实价推进师出有名、理直气壮。
(四)试点探路,先易后难。
先行在县城区明码实价基础很好的品牌直销店、加盟连锁店、大型超市等商业模式和医药、教育、石化、酒店餐饮与住宿、电信资费等行业展开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向明码实价基础较好的县城区品牌代理店、中小型超市和乡镇街道的专卖店、代理店、超市等商业模式延伸,最后再向不同类别的全行业和整条商业街区攻坚。
(五)加强监督,严格奖惩。
纳入明码实价试点和推进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和保存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台账,共管理、监督部门及消费者和社会查证,并与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签订《明码实价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并向社会公告。检查和验收由价格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联合组织,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群团部门与社会群众代表参加,邀请各界代表人数应占检查组、验收组全体成员一半以上。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跟踪监督承诺的兑现落实。定期检查以每月不少于一次为最低频率;抽查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为最低频率。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应与节日市场检相互查兼顾。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告。每个年度验收一次,对验收达标的单位,由价格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联合授予“明码实价示范店”牌(匾);对验收不达标的单位,不予授牌;对已授牌且下一年度验收不达标单位,予以摘牌惩戒;对连续三年验收达标的予以表彰和奖励。检查和验收结果应在当地媒体公告。
由于影响明码实价推进的因素涉及方方面面,推进明码实价,仅凭经营者、价格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还需要社会诚信和商务诚信的深度融合与相互促进,更需要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的率先示范和鼎力推动。回首明码实价的推进,倍感面广、量大、任务重,且困难重重。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我们应当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的东风,群策群力地为“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建言献策,修改好、完善好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为明码实价提供制度保障。只要我们把人民群众对明码实价这一美好向往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只要我们理论联系实际地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们就有条件、有能力、有办法,将明码实价引导好、推进好、实现好。明码实价之路就会越走越宽广。
(作者单位:泗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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