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皖北晨刊 2019-10-17 16:33 大字

10月14日,记者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了解到,《宿州市公园条例》已经2019年8月27日宿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了促进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加快公园事业发展,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宿州市公园条例》。《宿州市公园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条例中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相关专类公园和游园等。(记者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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