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四川> 四川新闻> 正文

退休返聘 受伤不算工伤?

达州晚报 2015-09-07 13:10 大字

“我退休后,被朋友的儿子请去当会计,工作一年多,一次给领导送报表时摔倒,使右腓骨骨折,现在出院,要求公司按工伤解决,但公司却不予认可。”近日,市民叶老先生致电本报市民热线2382258反映。

市民:

返聘受伤应该按工伤对待吗?

叶老先生告诉记者,他今年61岁,去年初他从市内一家事业单位会计岗位退休。“去年5月,一个老朋友说儿子的建筑材料公司急需一名会计,得知我是个老会计,就极力邀请我去,想想在家也无事,我就同意了,并签订了1年期的聘用合同。退休后再次上岗工作,我很高兴,每天尽心尽力地工作,可没想到今年7月底,到工地给领导送报表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腓骨骨折,花了近万元医药费,前几天,我到公司要求按工伤对待,报销医药费,并补发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但公司却不认可,还说我是退休返聘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很纠结,像我这种情况相关法律有没有这项规定。”

律师:

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随后,记者联系了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郑律师称,叶老先生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及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该建筑材料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叶老先生虽是退休人员,但他与该建筑材料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调整,在一年聘用期满后,双方虽没有续签任何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叶先生因工摔倒致使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报记者 杨秀琴)

新闻推荐

市民试乘试驾时受伤 驾驶人和车行都要担责

在汽车消费日益普及的当下,人们在正式购车前往往会通过试乘试驾来了解车辆性能,从而做出是否购买试驾型车辆的决定。然而,若因试乘试驾时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呢?近日,达城市民冯某就因在试驾中受伤,在请...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