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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试乘试驾时受伤 驾驶人和车行都要担责

达州晚报 2015-11-18 13:00 大字

在汽车消费日益普及的当下,人们在正式购车前往往会通过试乘试驾来了解车辆性能,从而做出是否购买试驾型车辆的决定。然而,若因试乘试驾时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呢?近日,达城市民冯某就因在试驾中受伤,在请求赔偿时却一波三折……

试驾时发生意外

今年6月的一天,达城素不相识的市民吴某、冯某、李某共同参加了某汽车销售公司组织的试乘试驾活动。汽车销售公司为便于集中介绍和展示车辆性能,将他们三人安排在同一辆试驾车上,由公司专业陪驾人员彭某陪同到开放的公共道路上陪驾。

谁知,在试驾过程中,吴某因车速过快和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出路面撞墙,车辆起火燃烧,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冯某受伤最为严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8万元。随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请求赔偿一波三折

事故发生后,冯某先是要求吴某赔偿。吴某辩称,自己虽然在试乘试驾中致冯某受伤,但自己不是试乘试驾活动的组织方,冯某的损失应由汽车销售公司赔偿。随后,冯某又找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而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自己安排了陪驾人员同车随行,尽到了自己该尽的义务,应按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由吴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冯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和汽车销售公司共同赔偿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有过错的都没跑脱

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认为:吴某虽然有合法驾驶资格,但因不熟悉试驾车辆性能且操作不当造成冯某受伤,交通事故责任书对吴某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妥,吴某应赔偿冯某因此受到的损失;汽车销售公司组织此次试乘试驾活动,虽不直接收费,但是以促销为目的,具有营利的性质,且未做到一人一试驾、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最后做出判决,吴某赔偿冯某各项经济损失16.8万元,汽车销售公司在吴某应承担的上述赔偿数额的40%以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黎律师点评:

试乘试驾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容忽视。本案的法律依据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该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试乘试驾一般是商家向潜在的购车人提供的一种促销活动,虽其本身不直接产生利润,但却是销售行为的前延部分。这种试驾活动相比一般驾驶行为而言,具有更高的危险性:一是试驾人对车辆性能并不熟悉,增加了驾驭难度;二是试驾者为了充分体验试驾车辆性能,往往会采取急变速、急转弯、急刹车等行为,增加了危险发生概率。作为试驾活动组织者,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选择通行条件较好的道路、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的试驾车辆、安排陪驾人员给予充分的说明指导、危险路段警示提醒、“一对一”试驾等内容,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难辞其咎。

(朱淑萍 本报记者 王佳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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