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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瓷砖雨”砸伤路人赔了3万 施工单位开发商一个都跑不脱

达州晚报 2015-09-25 13:07 大字

人们常说“天上不会掉馅饼”,但天上可能会掉灾祸。近段时间,本报连续报道了天降瓷砖、天降菜刀等奇葩事,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但达城市民小王就没有那么好的运气了,日前他就因一场“瓷砖雨”受伤,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息事宁人,先为小王垫付了3万多元相关费用,之后觉得很冤,遂将小区建设施工单位、小区开发商一并告上法庭。

瓷砖伤人 由谁埋单

今年6月的一个下午,狂风大作,暴雨倾盆,小王下班途中经过某小区时,突遇一场“瓷砖雨”——该小区外墙瓷砖脱落,不偏不倚刚好砸中小王头部。小王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32130元。出院后,经相关方面协调解决,小区物管为小王垫付了这3万多元。

但小区物管在垫付费用后,觉得自己成了“冤大头”,不该为其埋单,遂将小区建设施工单位、小区开发商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单位共同支付其为小王垫付的32130元。

对此,小区开发商辩称,该事故因物管管理不善造成,责任应由物管公司自负。小区建设施工单位也辩称,其承建的小区建设及外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5年有余,超过约定的两年免费保修期,且事发当天有狂风暴雨,属于不可抗力,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善之责。

辨法析理 案结事了

随后,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小区建筑及外部装修工程系由小区开发商发包给某建设施工单位承建,至事故发生时,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5年有余,小区建成后一直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法院认为,房屋存在的内在质量缺陷和瑕疵,一般要经过一定时期才能显露出来,竣工验收合格,只表明竣工验收时的表面状态,建设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约定的两年免费质量保修期,所调整的仅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而建筑物致他人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不应适用保修期的有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建设施工单位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小王的医疗费等32130元,小区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各方表示服判并积极履行判决。

(朱淑萍 本报记者 王佳 张黎丽)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黎律师点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其并非真正的责任主体。因为,虽然我国法律对建筑装修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没有明确规定,但绝大数建筑物外墙不会在短短几年内出现瓷砖脱落现象。因此,法院认定本案建筑物外墙装修工程没有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并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这样的判决结果既促使建筑及装修工程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也有利于开发商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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