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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00元 实行属地管理,要求各区域公开举报方式和途径

生活日报 2019-04-26 03:25 大字

□首席记者段婷婷

实习生王楠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4月25日上午,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规定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群众可通过信函或个人送达方式进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各区域公开举报方式

据了解,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领取奖金。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有奖举报方式为信函(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信访舆情受理中心,邮编250101)。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照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公开本行政区域举报方式、途径和相关要求。

同一问题奖励首位举报人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对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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