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陪审员法司法解释:将杜绝“驻庭陪审”和“编外法官”现象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仍然把人民陪审员当作缓解“案多人少"的手段,驻庭陪审员和“编外法官"现象依然存在,最高法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杜绝这一问题。
2019年4月25日,最高法召开发布会,通报一年来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情况,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为期2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18年8月22日,《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由司法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制定。截止目前,全国共新选出人民陪审员近12万人,加上原来选任、尚未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共计30余万人。
今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规定,这将成为解决“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问题的一剂良方,新规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表示,《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
《解释》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规定了开庭前告知、阅卷制度,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等内容。
2018年4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报告认为,试点法院合理确定参审范围,设置参审案件数上限,尝试适用大合议庭审理模式,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细化参审工作流程,逐渐从原来的注重陪审案件“数量"“陪审率"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此次司法《解释》针对“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等问题,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规范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具体而言,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就陪审员参加评议的程序保障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陪审员的参审上限数;对陪审员不从事与审判无关的活动作出规定。
今天一同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该《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着重就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问题作出规定,也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马世忠介绍,《工作办法》共有三十二条,分为总则、培训、考核与奖励、免除职务与惩戒和附则五个部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会同职责。鉴于人民陪审员法对培训、考核、奖惩方面的规定变化不大,《工作办法》紧密结合试点期间经验和工作实际,在人民陪审员培训方面,增加了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延长了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学时;在考核方面体现以德为先的考核标准,还从严格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任期届满应当予以公告,规范了考核结果异议申请和处理的时限,细化了显著成绩和突出事迹的具体情形,使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工作更加严谨、高效。
马世忠透露,最高法也在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已经起草完成,正等待上述几家单位会签,也将于近期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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