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仅是“男人打老婆”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亮点解析之一
编者按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票通过,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预防、处置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开创性意义。即日起,本报特邀烟台市妇联维权志愿者对《条例》进行深度解读。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主要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家庭暴力的定义,同时明确了反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反家暴”)工作的地位、指导原则及各级政府、团体等主体在反家暴工作方面的职责。
刘道强认为,作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暴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2016年实施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做了进一步深化和细化。这种深化和细化在总则部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准确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二是明确保障反家暴工作的经费来源;三是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团体等主体反家暴工作职责。
家长对子女施暴也是家暴
刘道强认为,《条例》首先界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也就是什么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增加了“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及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侵害行为,定义范围更广更全面。“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家暴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其实这是片面的。”刘道强说。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家暴行为并不局限于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妻子对丈夫施暴、家长对子女施暴也是家暴。
“冷暴力”纳入家暴保护范畴
“另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家暴行为的类型不仅包括身体侵害,还包括精神侵害。”刘道强告诉记者。
传统观点认为,家暴就是拳打脚踢的显性暴力,不包括以语言为工具或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家庭成员精神性权益的行为。《条例》将以“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界定家暴行为,把我们常说的“冷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是反家暴历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
在现实生活出现的家暴中,除了典型的显性暴力行为外,家庭成员之间表现为冷暴力的精神侵害也时有发生,甚至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刘道强举例说,某地一位三年级小学生因一次小测试考了98分,仅错一道口算题,回家后被家长严厉指责和辱骂,而且罚跪不让吃饭,结果孩子第二天在学校跳楼自杀。“在该案例中,这名少年的自杀与家长的冷暴力行为有着显著的因果关系。”刘道强认为,《条例》对家庭成员精神权益的保障性规定,对于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全面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明确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
“反家暴需要一个明确的工作机制,需要经费保障,只靠一些有爱心、乐奉献的人做公益,很难常态化和持久。”刘道强说。不少从事妇女权益保护的志愿律师,因为经费无法保障而无法生存,渐渐离开了这项事业,这影响了妇女权益的保护。
新实施的《条例》明确保障反家暴工作的经费来源,规定了反家暴的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使得反家暴工作的经费有了可靠的财政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给予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短期内增加了政府开支,但是随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公众反家庭暴力意识的逐步提升,家庭暴力的现象也会逐步减少,特别是随着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大幅度减少,能够有力地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反家暴工作职责
刘道强介绍,《条例》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团体等主体的反家暴工作职责。
从市妇联了解到,近年来烟台市的反家暴工作成绩可圈可点:成立全省第一支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援助律师团、建立全国首个反家暴妇女保护中心;设立110反家暴报警服务台、成立反家暴公益维权服务站;制订烟台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出台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实施办法;成立婚姻家庭辅导中心,开展“幸福护航”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行动。烟台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化网络逐步完善,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妇联、法院等部门优势互补、协调联动、共建共管的良好合作格局逐渐构建。
刘道强认为,新实施的《条例》,对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幼儿园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职责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具体责任,从源头夯实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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