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一企业因管理混乱引发重大爆炸事故 疏于管理 45人被问责追责
一、案件回顾
2017年12月9日2时9分,江苏省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
二、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尾气处理系统的氮氧化物(夹带硫酸)串入保温釜,与加入回收残液中的间硝基氯苯、间二氯苯等形成混酸,在绝热高温下,与釜内物料发生化学反应,持续放热升温;使用压缩空气压料时,高温物料与空气接触,釜内压力骤升,遇燃烧火源发生爆炸。
间接原因:聚鑫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计、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安全评价、设备安装、竣工验收;企业所在的灌南县委县政府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处理意见
聚鑫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聚鑫公司车间主任王某某等9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原灌南县副县长王某某等4人因涉嫌参与伪造项目监理报告、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等原因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灌南县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吴某某、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高某某等29人,因未依法督促化工园区安监局、规建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履行职责,对化工园区安监局、规建局、环保局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等原因,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原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刘某某等3人,未履行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定职责,对竣工图以及变更通知把关不严格,给予行政处罚。
连云港市安监局对聚鑫公司给予500万元的经济处罚。建议住建部门对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设计单位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予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和规定上限罚款;吊销安全评价机构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评价资质。
四、防范措施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快化工行业结构调整,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提高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把好准入关和监督关,坚决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
进一步加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力度。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安装检测和安全评价等工作合法合规,服务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全面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有力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对风险点实施标准化管控。
(记者张志宁通讯员迟明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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