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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班福忠

滨州日报 2016-11-30 00:00 大字

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月日经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年月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市城管执法局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条例》的贯彻落实,不断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城市执法管理水平。

高度重视  层层传达学习

《条例》作为滨州市出台的第二部实体性法规,对于解决城区道路管理中主体不明确、随意开口、车辆乱停乱放等热点难点问题,保障群众顺畅出行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市城管执法局党组高度重视,在《条例》批准后,立即召开党组会议进行了集中学习,并结合自身职能,逐条进行分析,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管理流程进行了科学规范。同时,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局属单位层层传达学习,近期还将在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条例》入脑入心,指导工作开展。制订了宣传方案,利用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和明白纸、宣传栏、LED大屏等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条例》的知晓率。

厘清责任  认真组织实施

道路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城管执法、公安交警、规划、住建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不同的领域和区域。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和新的矛盾焦点不断出现,对城区道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效改善了城区道路管理中法律法规侧重不同以及对个别新问题没有相应规定的不利局面,为滨州市城区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明确单位职责、理顺任务分工,解决道路管理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市城管执法局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细化工作方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严格管理  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条例》实施,市城管执法局将加强五个管理,做到五个禁止。

五个管理:道路占用管理、开设出入口联合管理、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管理、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或污染管理和冬季除雪监督管理。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展,指导有关县区、单位对原有占用城区道路的集贸市场逐步进行搬迁;加大对临时占用期满,占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的查处力度,责令限期停止占用,恢复原状;严格程序、严格措施、严格督导,确保城区道路管理规范到位,秩序畅通。五个禁止:城区道路范围内禁止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区道路,禁止向雨水排水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排放或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台阶、坡道,禁止挪动、损毁道路附属设施,禁止其他损害、侵占城区道路的行为。

同时,对擅自占用城区道路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杂物或者从事生产、维修、加工等活动进行全面治理,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城区面貌干净整洁。

密切沟通  完善协调机制

《条例》明确了城区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概念、城区道路综合管理范围和主管部门,理顺了管理体制。同时,更加注重道路功能完善及规划、建设、管理的有效衔接。构建了“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参与”的现场查勘制度,已解决停车难、出入口设置不合理等城区道路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城区道路确定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规划、住建、城管、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意见”,避免了多头管理,各自为战,进一步提高了决策科学化水平,凸显了人文关怀。

在今后的工作中,市城管执法局将全面加强与规划、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提升城区道路管理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畅通、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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