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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用水 依法用水加快节水型城市建设——就《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出台访市法制办主任李玉会

滨州日报 2016-11-02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李伟伟 本报通讯员 崔晓东

记者: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促进城市节水减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滨州市实际,组织起草了《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请李主任谈谈该《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李玉会:基于当前我国供水现状,节约用水已成为水资源保护必不可少的环节。城市节水是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环境承载能力、应对城市水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对支撑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和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滨州市2002年11月出台的《滨州市市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虽然在节水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随着滨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节水宣传教育有待加强,节水意识有待强化,科学用水、合理用水的水平有待提高。现行《办法》不够明确和细化,无法满足当前滨州市节水管理工作发展和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实际需要,因此出台《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记者:《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起草的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该《办法》共22条,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滨州市实际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滨城区和沾化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是明确了创建节水型城市的要求。《办法》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组织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依法用水。”为滨州市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和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明确了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的要求。对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户和特殊行业用水进行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特种用水实行特种用水水价。

四是明确了节水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工程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强化监督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是明确了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要求。《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中水设施建设范围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六是明确了特种行业用水的要求。重点对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业等特种行业用水行为进行了规范。

七是明确了建立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的要求。《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供水企业供水量按用户分类定时上报制度,实现计划用水管理、节水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用水大户监控、节水统计汇总和分析等数字信息化服务。

记者:该《办法》是如何通过审查的?

李玉会:2015年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着手文件起草工作,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滨州市实际情况,形成《办法》(初稿)。经征求意见和有关部门会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办法》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并报市法制办审查。

2016年5月12日,市法制办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6月16日,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了市发改、经信、财政、水利、环保、规划、统计、价格等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办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就文件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办法》的起草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措施和工作程序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滨州市实际,各项具体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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