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用水,都得交污水处理费
本报讯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污水处理水平,保障市直管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5月2日,记者从市市政局了解到,近日,市政府就做好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下发专门通知,要求不断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措施,对在中心市区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建立城市污水处理良性机制,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潍坊建设。
据介绍,在污水处理费征管过程中,由于代征单位对征缴义务人制约手段缺失,监管职能弱化等原因,遭遇相当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缴费意识较差或存在认识误区,千方百计找理由拒缴或少缴污水处理费,致多年来市级污水处理费年缺口高达几千万元,财政补贴负担较重。为此,近日市政府下发专门通知,要求不断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措施。
市市政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2012年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新的办法,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是在潍城区、奎文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坊子区、寒亭区区域范围内其污水汇入市直管污水处理厂取用水的单位。
工作人员说,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价格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90元;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经营服务业、工业和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其中,向虞河污水处理厂输送污水的企业用水每立方米1.28元;特种行业(包括桑拿、洗浴、洗车、美容美发、优质水加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向环保部门缴纳污水排污费,不再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据介绍,污水处理费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征,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对未按照要求安装水表的用户,责令其限期安装;拒不安装水表或者水表损坏拒不更换的,按照技术推定法(管径流量×用水小时数,每天按24小时计算)核定水量或按水泵额定流量每天24小时运行计算;对经核实排水量大于用户提供的用水量,用户又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按其排水量的两倍推定其用水量。其中,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两企业因用水量与其外排水量相差悬殊,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管办)对电厂、钢厂分别暂按其用水量的30%、20%核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建筑施工临时降排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征管办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核定征收。
据了解,市市政局为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征管办具体负责市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市自来水公司、白浪河水库管理局、峡山水库管理局、坊子区供水总公司、寒亭区联合润通水务公司负责代征各自相关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市城市节水办负责代征中心城区自备井及符山水库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市征管办可对双水源用户和欠费用户直接征收,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选取部分单位直接征收。直接征收的具体起始时间,应当与相关代征单位搞好协调,避免重复征收和漏征情形的发生。对市征管办直接征收的单位,相关供水单位协助做好征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同时,代征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用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或市征管办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可削减其原用水计划或暂停审批其新增用水计划申请;可减少供水量或限制其排水;使用自备井的,关闭其自备井。对于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数额较大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张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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