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内,继续核发“环保标” 青岛环保部门解读新政,机动车尾气还要定期检测
半岛记者郭振亮
通讯员宋敏
日前,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机动车不再核发环保标志。这是不是说将来不需要尾气检测了?取消环保标后谁来监管?现在青岛机动车还需不需要贴环保标志了?8月16日,市环保局对新政进行了权威解读,并通报了机动车“环保标”新政最新进展。
不发标志了,仍要定期检测
据介绍,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包括《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87号文的废止,只是表示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再以标志的形式进行标示。
青岛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机动车处副处长吕海峰解释说:“不是说机动车排放不需要进行定期检测了,而是现在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工作由原来的环保标管理方式转变为排放结果的管理。机动车还需要按期进行检测,未取得环保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取得机动车安检标志,也就不能上路行驶,将来机动车的管理将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三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多种途径查处违规车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公安部及国家认监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管理作出了新规定。通知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吕海峰解释说:“除了公安部门的路查,也将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网络中心、智能交通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根据车的排放监测情况和排放出厂认证情况,交警可以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快速有效查处检验不合格的违规上路车辆;环保部门将加大对停放地的车辆进行监督抽测;联合交警通过遥感监测的方式对路上行驶车辆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察。”
达到报废标准上路将严查
为贯彻落实通知相关内容,省环保厅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在山东省具体实施意见出台前为过渡期,目前环保部门还将免费发放环保标志,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后,要和公安部门对接联网,进行数据共享,之后将取消发放环保标志。”吕海峰解释说。
据介绍,环保部门将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的抽测,通知要求,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工作。环保部门将在车辆集中停放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通知还要求,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环保标”新政,这些您应知
机动车还要定期检测吗
未取得环保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取得机动车安检标志,就不能上路行驶。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咋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过渡期还要不要办理环保标志
过渡期内,目前环保部门还将免费发放环保标志,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后,环保部门将和公安部门对接联网,进行数据共享,之后将取消发放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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