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骨米饭中添加罂粟壳牟利 青岛中院发布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本报3月13日讯13日上午,在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青岛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
2019年3月以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对154名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比上一年的109人同比增加41.3%。这些案件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五个: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9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32人;非法经营罪,判处1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6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4人。量刑坚持从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8人。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判决罚金536.6万元,实际收缴296.2万元,占55.2%。
青岛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具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处实刑。通过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在经济上惩罚犯罪分子,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增强民生保障的责任感,建立案件专门办理机制,组织精干力量审判,坚持快审快结,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注重刑事司法效果,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量刑时充分考虑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通讯员时满鑫吕佼)
典型案例1
私自回收药品再行出售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滕某某、卢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市北区张贴收药广告,向路人收购速效救心丸等医保药品,通过快递方式,出售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被告人胡某某135万余元的药品,出售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被告人肖某54万余元的药品,胡某某、肖某再行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卢某、胡某某、肖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案例2
卖含禁药成分减肥胶囊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从网上购买散装减肥胶囊自用,后认为有利可图,于2017年3月至10月,多次通过网购以每粒0.6到0.7元的价格购买成品或半成品的散装减肥胶囊,后将减肥胶囊以每粒约1元的价格通过微信、淘宝销售获利18400元。经检测,涉案的减肥产品含有禁药成分西布曲明。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案例3
排骨米饭中添加罂粟壳
2019年5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经营的排骨米饭店内,发现吴某某为提高排骨及排骨汤的鲜香度,在排骨汤中添加罂粟壳并对外销售牟利,郭某某明知并提供协助,店内共查获罂粟壳33个。经检验,在抽样扣押的排骨、排骨汤中检出吗啡、罂粟碱、那可丁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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