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机关报:诬告陷害他人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关于澄清对青岛日报社党委委员、青岛报业传媒集团副总编辑李信阳的不实举报……”9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纪委发布了关于澄清7起不实举报的通报。几乎与此同时,新疆喀什、湖北来凤等地纪检监察机关也纷纷为遭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这些对诬告者说“不”、还清白者清白的有力举措,彰显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坚决态度,树立了“担当者有为有位、诬告者没有舞台”的鲜明导向。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实名举报是监督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证据线索的重要渠道。但在个别地区和单位,这种举报权利却被肆意滥用。在种种不实举报当中,有的系不了解情况对党员干部错告,有些则是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对党员干部进行诬告、造谣、陷害、抹黑等。这样的不实举报,是对信访举报权利的滥用,背离举报监督的本质,增加监督执纪工作成本,干扰正风反腐有序推进,损害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风气,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
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有规定,党员或公民在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恶意歪曲事实、陷害他人。刑法和监察法中,都有针对“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应处理规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都清楚地表明,诬告陷害他人为党纪国法所不容。那些打着“想告谁就告谁、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小算盘的,一旦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可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
“众口铄金,积毁销骨。”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处理干部举报问题时,明明“查无此事”,却习惯于把问题“存起来”。有的对举报事项模糊处理、不置可否,坐视被诬告者陷入“有嘴说不清”窘境;有的爱惜羽毛,宁愿得罪君子不愿得罪小人,急忙与被举报干部“划清界限”;有的怕引火烧身,或态度暧昧隔岸观火,或各打五十大板息事宁人……这些不讲原则、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打击了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党员干部积极性,更助长了诬告陷害者的嚣张气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及时为有上述遭遇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而不能“默不作声”“一言不发”。
诬告者不容轻纵,担当者理应呵护。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以健康平和的心态看待和处理问题,公正客观地评人论事,理智平和地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在换届选举、人事调整等特殊节点,或涉及荣誉表彰、利益分配的关键时刻,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细心甄别举报线索,对确属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对错告诬告问题也应及时澄清,并查出诬告者及背后的指使者,让诬告者自污、陷害者自陷,令其失去舞台、无立足之地。
(原题为《让诬告陷害者没有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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