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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住进护老院21天后走丢 儿子8年后告上法院索赔

百色早报 2016-07-29 09:16 大字

 

韦某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送入护老院,孰料,入院21天后,母亲走失。8年过去了,韦母至今下落不明。韦某将护老院起诉至法院,索赔23万余元。7月27日,该案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护老院称韦某隐瞒了其母亲的病史,从而导致事件的发生,护老院不应担责。庭审持续3小时,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母亲住进护老院21天后走丢

韦某今年30出头,8年前母亲失踪时,他还是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韦某说,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曾在南宁市第五医院接受治疗。父亲过世后,照顾母亲的责任就落在了他们三兄妹的身上,韦某作为老大,承担也更多。韦某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照顾母亲,2008年3月6日,和妹妹一同将母亲送至南宁市阳光护老院,交由护老院全权护理。

韦某称,在将母亲送入护老院时,便将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的状况告知了护老院,还要求护士按时喂药,不要让母亲自行出入。

然而,在母亲入院21天后,他却接到了母亲走丢的消息。当年3月27日下午1时至4时间,45岁的母亲从护老院走失。韦某认为,护老院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导致母亲失踪,给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护老院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韦母失踪8年后,今年4月1日,良庆区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的方式,宣告其死亡。判决书生效后,韦某一纸诉状,将护老院起诉至江南区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18.934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合计23.9340万元。

护老院辩称不知其患有精神病

27日,该案在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护老院辩称,其不应对韦某母亲的走失承担责任。韦某的母亲初到护老院时是步行前往,从外表上,无法识别其患有精神疾病。而且韦某隐瞒了其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的状况,仅称其母亲头部曾受外伤,有小便失禁的情况,需要人照顾。

护老院按照收入院流程,由护士对韦母进行了常规的检查,认为其意识清楚,精神一般,运动自如,有焦虑的心理状况,并将这些情况进行了记录。此后,护老院将韦母安排住进2人房间,并按照中间档次予以护理。入院21天,共收取费用633元。

护老院认为其属于养老机构,无法进行专业的、全面的精神判定,也不具备收治精神病人的条件。另外,作为一家护理机构,其深知如果收治精神病患,属于违法行为,如若韦某提前告知实情,其是不可能同意收治的。

此外,护老院认为,韦某母亲走失时年仅45岁,属于青壮年,行为意识清晰,双方在合同中虽有限制出入条款,但基于人权的角度,护老院不能限制韦某母亲的人身自由。

家属认为护老院应尽看护义务

法庭上,韦某出具了南宁市第五医院的疾病证明,上面清楚地记载了其母亲患病的情况。韦母早在20年前就出现少语、懒动等情况,2000年,进南宁市第五医院接受治疗,在送入护老院之前,曾前往该院就医。

护老院称,韦某事发后曾提及,其母亲之前也有走失的情况。其认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韦某和家人存在重大过失。从就医情况可知,韦某母亲病症一直存在,其将母亲送至一家无看护精神疾病患者资质的疗养院,应对事件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但在韦某看来,无论母亲情况如何,既然护老院接收了母亲,并且签订了“未经家属同意,不得自行出入护老院”的协议,就应该履行看护义务,并对走丢承担全部责任。

27日庭审中,双方围绕“护老院在韦某母亲走失以及宣告死亡中,是否存在过错”“韦某以及其家人是否应承担过错”“索赔23万余元是否有依据”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法院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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