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住进护老院21天后走丢 儿子8年后告上法院索赔
韦某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送入护老院,孰料,入院21天后,母亲走失。8年过去了,韦母至今下落不明。韦某将护老院起诉至法院,索赔23万余元。7月27日,该案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护老院称韦某隐瞒了其母亲的病史,从而导致事件的发生,护老院不应担责。庭审持续3小时,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母亲住进护老院21天后走丢
韦某今年30出头,8年前母亲失踪时,他还是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韦某说,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曾在南宁市第五医院接受治疗。父亲过世后,照顾母亲的责任就落在了他们三兄妹的身上,韦某作为老大,承担也更多。韦某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照顾母亲,2008年3月6日,和妹妹一同将母亲送至南宁市阳光护老院,交由护老院全权护理。
韦某称,在将母亲送入护老院时,便将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的状况告知了护老院,还要求护士按时喂药,不要让母亲自行出入。
然而,在母亲入院21天后,他却接到了母亲走丢的消息。当年3月27日下午1时至4时间,45岁的母亲从护老院走失。韦某认为,护老院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导致母亲失踪,给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护老院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韦母失踪8年后,今年4月1日,良庆区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的方式,宣告其死亡。判决书生效后,韦某一纸诉状,将护老院起诉至江南区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18.934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合计23.9340万元。
护老院辩称不知其患有精神病
27日,该案在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护老院辩称,其不应对韦某母亲的走失承担责任。韦某的母亲初到护老院时是步行前往,从外表上,无法识别其患有精神疾病。而且韦某隐瞒了其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的状况,仅称其母亲头部曾受外伤,有小便失禁的情况,需要人照顾。
护老院按照收入院流程,由护士对韦母进行了常规的检查,认为其意识清楚,精神一般,运动自如,有焦虑的心理状况,并将这些情况进行了记录。此后,护老院将韦母安排住进2人房间,并按照中间档次予以护理。入院21天,共收取费用633元。
护老院认为其属于养老机构,无法进行专业的、全面的精神判定,也不具备收治精神病人的条件。另外,作为一家护理机构,其深知如果收治精神病患,属于违法行为,如若韦某提前告知实情,其是不可能同意收治的。
此外,护老院认为,韦某母亲走失时年仅45岁,属于青壮年,行为意识清晰,双方在合同中虽有限制出入条款,但基于人权的角度,护老院不能限制韦某母亲的人身自由。
家属认为护老院应尽看护义务
法庭上,韦某出具了南宁市第五医院的疾病证明,上面清楚地记载了其母亲患病的情况。韦母早在20年前就出现少语、懒动等情况,2000年,进南宁市第五医院接受治疗,在送入护老院之前,曾前往该院就医。
护老院称,韦某事发后曾提及,其母亲之前也有走失的情况。其认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韦某和家人存在重大过失。从就医情况可知,韦某母亲病症一直存在,其将母亲送至一家无看护精神疾病患者资质的疗养院,应对事件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但在韦某看来,无论母亲情况如何,既然护老院接收了母亲,并且签订了“未经家属同意,不得自行出入护老院”的协议,就应该履行看护义务,并对走丢承担全部责任。
27日庭审中,双方围绕“护老院在韦某母亲走失以及宣告死亡中,是否存在过错”“韦某以及其家人是否应承担过错”“索赔23万余元是否有依据”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法院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据《南宁晚报》)
新闻推荐
针对日前网络上出现的打着广西成人高考报名旗号的非官方网站骗取考生报名费的情况,广西招生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切勿在非官方网站报名,以防个人信息泄露及遭遇诈骗。近日,广西招生考试院接到考生投诉...
南宁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南宁市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