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从脚手架上摔落 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杨忠平)近日,阆中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工程发包方阆中某小学校赔偿原告彭某医疗、误工、残疾赔偿金等59224元,转包人邓某赔偿原告50624元;承包人周某赔偿原告70058元。
2014年3月7日,阆中某小学校将该校室内墙面仿瓷装饰工程发包给邓某,双方签订合同当日,邓某又将该工程包给周某,工程转包时邓某未获得利益。次日,彭某应周某之请,为其提供劳务。同年3月13日下午4时许,彭某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落至地面受伤。原告受伤后,在阆中市医院检查为颅脑损伤、右颞骨骨折、右2、3、4肋骨骨折等,先后住院治疗四次,共花费33260元,后经鉴定评为九级伤残。关于赔偿问题经协商无果,彭某遂将工程发包方、转包方及承包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254745元。
原告受伤后,周某垫付医疗费21500元、并给付彭某现金2500元,邓某给付彭某现金2500元。同时查明,邓某、周某均无相应施工资质。
法院认为,被告阆中某学校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邓某,选任有过错,邓某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周某,学校方监督管理不力,故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被告邓某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而承包工程,又将工程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周某,虽未牟利,但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原告为周某提供劳务,周某是直接受益人,对原告的损伤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劳动中自身忽视安全,存在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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