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16年5月13日
四川法制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戚清松: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赵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刘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李琼林与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资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2016年8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刘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正强与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资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2016年8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刘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史凌军与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资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2016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胡运贵、杨春林: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马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何旭渊、何肃波、顺庆区嘉之源酒楼、唐兴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南充万达物资贸易公司大安街经营部(原铁昌路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顺庆民初60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所借、欠款共计2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68万元(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千分之二十自2014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止),本息合计26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228号蒋荣光、四川中创天汇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委托等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请: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十万元,并按月利率1.8%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1月29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潆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蒋文学:本院受理原告邓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顺庆民初62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定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顺庆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李定梅偿还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9442.1元;2、被告李定梅支付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472.105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被告李定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执433号林明、潘勇:本院受理刘建平申请执行林明、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1302执433号执行通知书,(2016)川1302执433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在本公告期满三日内向刘建平偿还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向本院申报你们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罗素良: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仁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顺庆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罗素良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贾仁伟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庞开胜、何冬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为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顺庆民初字第46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庞开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为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06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冉大清、陈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开发区宏宇贸易酒业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顺庆民初字第5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冉大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3760元;被告陈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962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66元,由被告冉大清、陈春梅各负担1283。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四川省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顺庆区筑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顺庆民初字第5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15年10月30日的租金10524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5242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0%计息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四川和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路平、熊荣光、陈万坤、冉海云、蒋燕: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顺庆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顺庆民初63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99万元,支付截止2015年10月21日所欠利息、罚息共计705616.11元,并从2015年10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借款逾期利息15.39‰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南房建顺字第201300661号”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定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顺庆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李定梅偿还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9442.1元;2、被告李定梅支付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472.105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被告李定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执433号林明、潘勇:本院受理刘建平申请执行林明、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1302执433号执行通知书,(2016)川1302执433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在本公告期满三日内向刘建平偿还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向本院申报你们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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