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怀孕要求赔偿 法院驳回其诉求
(杨忠平 旷心怡 记者牟廷河)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不仅为道德所不齿,亦为法律所不容,如果此类同居双方在同居过程中发生赔偿纠纷,并由此签订协议,法院会怎样认定?近日,阆中市法院审理一起“小三”怀孕后要求男方赔偿的纠纷案,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爱同居 80后女子被“小三”
2012年,80后女子盛忱认识了比自己年长十多岁的李强。李强事业有成,风度翩翩,成熟男人的魅力一下子就吸引了年轻的盛忱。两人相爱不久后便同居在一起,盛忱也和一般恋爱中的女子一样,开始憧憬美好的未来。
同居期间,盛忱却发现李强有些反常的行为。在多方证实下,2013年底,盛忱发现了一个惊人的真相——李强已经成家了。正当盛忱六神无主之时,2014年初,更大的意外来临——盛忱怀孕了。
签订协议 男方玩起躲猫猫
李强已婚的身份曝光后,两人的同居生活很快就走到了尽头。分手之时,双方签订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李强向盛忱补偿8万元,女方在收到先行支付的4万元现金后,自愿终止妊娠。为确保协议的内容得到实现,李强向盛忱书立了一份借条,借款金额为8万元。
协议签订后,李强当即向盛忱支付了现金4万元,盛忱也依约拿掉了孩子。可盛忱终止妊娠后,李强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4万元。在多次催收无果后,盛忱将李强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补偿金4万元。
保护合法婚姻 法院驳回诉求
经法院传唤,李强没有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在法庭上,盛忱认为自己与李强在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的前提下,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男方向女方补偿8万元,签订协议时支付现金4万元,剩余款项在三个月内付清。现自己按约终止了妊娠,李强应该支付余下的4万元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盛忱与李强属同居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盛忱在明知李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为其怀孕,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目的在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及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盛忱与李强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原告终止妊娠,被告支付补偿金的约定,因被告已有配偶,该笔钱款涉及其配偶的财产权利,被告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原、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被告合法妻子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对李强已支付给盛忱的4万元补偿金,法院不做处理。但其请求的剩余补偿金4万元,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盛忱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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