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公共收益不公示招标落选 物业公司不肯撤离遭起诉

皖江晚报 2021-03-15 04:45 大字

案例三:公共收益不公示招标落选 物业公司不肯撤离遭起诉

位于雨山区的某小区是浙江某建筑企业开发的楼盘,2012年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随着保修期的结束,多数业主陆续入住。随后,在社区的主持下,该小区选举产生了业委会。业委会成立后,发现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某物业公司在收取小区公共部位的收入支出不公示,日常管理不规范,公共设施遭破坏,环境卫生差,业主反映强烈,要求更换物业公司。在该小区所在社区的指导下,通过招标的方式,原物业公司落聘,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

面对竞聘结果,原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选举不合法,不接受落聘结果,原物业人员班照上、费照收。原来的物业公司不肯撤,选聘的新的物业公司进不来,小区管理更加无序。虽经业委会与原物业公司商量沟通却无法解决,作为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先后发文,分别通知原物业公司限期撤离,原物业公司依然不肯撤离。无奈之下,业委会一纸诉状将原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撤离,并退出落聘后收到的物业费、经营性房租,承担新聘的物业公司不能按时进驻造成的经济损失。

后经调解,原物业公司主动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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