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户外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或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就初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或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置,是指: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所)、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灯箱、实物实体造型(模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区城管部门实行联合监管,其具体管理权限由市城管局按照市、区城管部门工作分工统筹安排。开发区和慈湖高新区域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住建委、公安、交运、农委和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美观、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
市、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所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户外广告色彩应当符合该区域色彩规划,融为一体。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五)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设置的;
(六)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绿地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在城区内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
(三)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四)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
第十条市城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规划、住建委、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在编制完成前参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CJJ149-2010)执行。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设置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包括经开区、慈湖高新区)。
博望区城管局受市城管局委托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案件实行备案制度,接受市城管局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拍卖方案经市广告联席会议评审定后,由市城管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在征得载体产权人的同意后,由市城管局通过协议方式收储其载体使用权并统一纳入拍卖范围。
通过拍卖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市城管局签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由市城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服务与商品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五)利用已有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六)安全责任承诺书和公益性广告宣传承诺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局应当自受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作出许可审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五条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交通运输管理部同意后,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向市城管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
(二)省、市统一安排的重要会展或者重大活动,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挡广告。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五)现状图和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终止,市城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除通过拍卖方式受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外,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6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挡广告,高度不得超过3.5米,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九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地)、公交车辆、公交站场、候车亭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的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拍卖和收储广告位(牌)的设施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少于设置总量的百分之三十。围挡广告公益内容版面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电子显示屏(牌)每天播出公益广告时间不得少于总时段的十分之一。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当到市城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不履行变更手续的,由市城管部门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期限内归设置人所有,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毁。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市城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移位再建。
第二十四条广告设置人应当对其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市、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建立户外广告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保证设施安全和牢固。
涉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检测合格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者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电子显示装置、霓虹灯等灯光显示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
第二十八条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者应当在七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二日内自行拆除。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建筑物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四)不得设置在设置人自有或租赁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场地和空间;
(五)店招标牌按照规定设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六)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包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里面设置实体店面招牌;
(七)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九)禁止在沿街建筑物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十)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风、电气安全要求;
(十一)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同一建筑上设置的店招标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建筑不同店面应争取做到前后一个面、上下一条线;
(十二)建筑物一层设置店招标牌应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下设置,不得重叠设置,设置前伸距离不得超过80CM;
(十三)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为不同商家,应以一楼为主设置,二楼以上设立竖向立式招牌。
第三十条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按照市区(开发区)城管部门管理权限分工向市城管局或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市城管局、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第三十一条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市城管局、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三十三条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设置载体使用权,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终止,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90日内未按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拆,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义务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无法确定设置人、设置人下落不明或者设置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城管部门可以通过在新闻媒体、设置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因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设置人有权要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计者、制作者或者施工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城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或者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城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市辖县可参照执行。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7年6月19日前反馈至马鞍山市城市管理局广告科。
联系人:孙颖
联系电话:2373716(传真):2373705
电子邮件:srjbgs@ma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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