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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社会建设大背景下,我国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力度持续加大,纳税信用管理及纳税信用评价制度逐渐引起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6年

皖江晚报 2017-05-27 10:22 大字

纳税信用是衡量经济主体信用的重要指标。在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建设大背景下,我国税收诚信体系建设力度持续加大,纳税信用管理及纳税信用评价制度逐渐引起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全部完成,马鞍山市税务机关共对符合评价条件的1.2万户纳税人进行了纳税信用评价,评出A级纳税人1461户,占12.6%,户数和占比呈逐年递增态势。

本期我们结合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框架和内容要点,对税收诚信体系建设作一综述:

特征之一:制度化建设明显加快

概括为“1个纲要,1个方案,2个合作备忘录,6个公告”

1个纲要

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明确税收诚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

1个方案

2015年12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方案》明确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减少税务检查频次或给予一定时期内的免检待遇,开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严格税收管理,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惩戒,让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2个合作备忘录

2016年7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29个部委制定《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出台41项针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联合激励措施,全面落实纲要和方案相关要求。

2016年底,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34部委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出台28项联合惩戒措施,强化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惩戒力度和震慑作用。

6个公告

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相继公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标志着税收信用体系制度化建设步入快车道。

6个公告包括:(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四)《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自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五)《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六)《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征之二: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

概括为“1个系统,多级平台”

1个系统

即全面推行纳税信用管理系统,2.0版本是今年首次使用,评价指标由2015年时的35个增加到目前的97个,指标的系统性、科学性明显增强,这一系统的全面使用,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多级平台

一是全面建立了覆盖税务总局、省、市、县

税务机关,国、地税信息互联互通的金税三期征管系统。2017年纳税信用管理系统首次实现了全国范围内从一个核心征管系统中抽取数据。

二是初步建成了全国、省、市三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级政府部门向同级平台定期推送各类经济主体信用信息,按程序提供查询、共享和应用。

三是建立了信用中国、信用省份、信用地市三级宣传网络。大力宣传守信失信典型案例,营造信用建设良好社会氛围。

特征之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力度不断增强

概括为3大抓手:“银税互动”、“税收红黑榜”、“税收违法黑名单”

“银税互动”

2015年7月,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建立银税合作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银税互动”有利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优质客户,根据企业诚信状况,改进服务方式。通过“银税互动”,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实现企业、金融、税务三方共赢。从安徽省来看,“银税互动”开展以来,税银等部门密切协作,符合条件的守信企业实体积极参与,2016年全省办理“税融通”业务户数达5137户,办理“税融通”贷款156.77亿元,分别较上年增

长878.5%和1194.5%,活动取得显著成果。

“税收红黑榜”

红榜是指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名单,黑榜是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税收红黑榜”依托信用省份和信用城市宣传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广而告之,褒奖诚信,惩戒失信,发挥了良好的税收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

“税收违法黑名单”

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从2014年10月开始,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都开始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在《合作备忘录》列明的领域和事项上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限制。

●典型案例一

合同造假偷逃税出行消费皆受限

在得知企业和自己的信息已经从税收违法“黑名单”中撤出的消息后,福建省闽侯县L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刘心里终于踏实了。老刘对来企业做涉税辅导的税务人员说:“上‘黑名单\’,受惩戒这件事,给了我一个深刻的教训。因为一时贪念,不仅企业受损失,个人和企业名声扫地,而且企业的经营和我的出行、消费都因此而受限,涉税违法的事真是不能做,处处受阻,遭人白眼的感觉太难受了。”

老刘的这番感慨源自其一次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由于公司经营效益不好,老刘将企业的厂房出租给无锡一家信息技术企业。老刘认为,企业想要多赚钱,就得尽量少缴税款,即便被税务机关发现了,大不了把少缴的税款补齐就行了,没啥大事,于是老刘开始找人帮他在出租厂房业务上进行“税收筹划”。

但是没过多久,接到举报信息的闽侯县地税局检查人员,就对老刘的企业实施了税收检查。检查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外部协查,最终识破了老刘经营的L公司在申报纳税时的“猫腻”:L公司与承租方签署的是《租赁合同》,实际业务也为厂房租赁,但是在申领、开具发票及纳税申报时,却没有如实办理。为了隐瞒厂房租赁收入,L公司伪造了一份《仓储服务合同》提供给税务机关,并以提供仓储服务的名义申领、开具发票及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确认L公司的违法事实后,闽侯县地税局依法认定该企业违法性质为偷税,并依法作出追征税款143.1万多元(其中偷税税款118.7万多元)、加收滞纳金19.6万多元,并处罚款59.3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老刘听人说起过,根据新修订的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偷税违法后,当事人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会负刑事责任,于是赶紧缴清了税款,并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了。

但老刘没想到,2015年9月,他准备乘飞机去上海谈生意时,航空公司竟然告诉他因为涉税违法,他不能乘坐头等舱。随后,在上海消费时,由于信用有污点,付款时刷信用卡也被限制交易。返程时,老刘想坐高铁一等座,也因为曾有涉税违法行为而吃了“闭门羹”。

后来,老刘才了解到,他所在企业的偷税案,由于达到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公布标准,老刘本人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已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在税务机关外部网站上对外进行了公布。同时,税务机关还将相关“黑名单”信息推送给了工商、金融、铁路运输、航空等多个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老刘在出行、消费等活动时感受到的种种不便,均来自于联合惩戒措施。

“黑名单”曝光名声扫地,受到联合惩戒处处受限,老刘尝到了自己涉税违法带来的苦果。痛定思痛,老刘随后加强了企业核算管理,按时足额申报纳税,并时常在办理涉税业务时询问税务人员何时企业才能移出“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实施后,当税务人员告诉老刘,经过上级审定,老刘的企业及个人信息可以从“黑名单”中撤出后,老刘这才松了一口气。

●典型案例二

补缴拖欠的税款弥补缺失的信用

2012年11月,浙江省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H房地产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11年12月期间的纳税情况实施税收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非法取得15份虚开发票,金额合计2096万元;在开发成本中虚列广告费合计7400万元;在开发成本中虚列房产营销费用,重复列支土建工程、配套设施成本共979万元。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5158.8万元(含代扣个人所得税1709.3万元)的处理决定。

《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4日送达企业后,该企业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缴纳税款。按照稽查规程,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分别于2015年7月和8月两次向企业发出催告通知书,但该企业仍未按要求及时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有关规定,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5年11月底将该企业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2016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税局、温州市地税局在外部网站向社会公布该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按照联合惩戒制度,税务机关将该企业信息通报给了浙江省政府信用办和温州市人民政府信用办,随后“信用浙江平台”“温州信用网”等平台先后向全社会公布了该企业的涉税违法失信情况。

在加大曝光力度的同时,温州市地税局加大了对企业的税法宣传等工作,税务人员向该企业负责人说明,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后,企业将列为税务机关重点监控对象,还将在政府工地供应、企业招投标等方面丧失资格,生产经营受到影响。

企业了解情况后,改变了之前的消极抵触态度。企业负责人向税务人员表示,一定想办法筹措资金,尽早补缴税款。

随后,该企业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调配资金,补缴了2800万元税款,并向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提供纳税担保,提出分期缴纳税款申请。2016年6月12日,随着该企业最后一笔553万元税款入库,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入库。为帮助企业修复信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经审批,税务机关将该企业信息撤出税收违法“黑名单”,并通知了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免予惩戒,该企业成为浙江省首家撤出“黑名单”的企业。

当税务人员到该企业开展稽查回访时,该企业负责人表示,随着国家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税收违法成本正大幅提高。企业要想发展,必须遵纪守法,讲诚信,绝不能在纳税方面动歪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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