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排放超标162倍 男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明知含有重金属铬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可邵某为了利益仍偷偷向外排放。今年4月中旬,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对邵某涉嫌环境违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4月,邵某与徐某、李某商定,在位于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处违建厂房内合伙经营电镀加工厂,从事金属制品镀锌加工业务,并具体约定了三人分工。由于该电镀加工厂经营期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久后,徐某、李某遂陆续退伙,电镀加工厂最终由邵某一人负责经营。为了节约生产成本,邵某在明知含有重金属铬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仍偷偷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排放到工厂外的排水沟,导致附近村庄水污染,每天充斥着刺鼻的味道。2015年12月3日,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用国家禁止的小电镀生产工艺生产镀锌件,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环保局立即对该厂区进行检查,发现涉案电镀加工厂在生产镀锌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对外排放,遂于当日决定对该电镀加工厂予以查封。同年12月11日,经检测,该电镀加工厂车间废水排放口总铬为162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的162倍,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
法院认为,该加工厂负责人邵某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本报记者慕继平通讯员曹彬刘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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