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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拆养殖场不补偿?合同表达不清晰 养殖公司和镇政府各执一词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7-07-04 16:02 大字

[摘要]合同表达不清晰 养殖公司和镇政府各执一词

■ 本报记者胡明兵

合同内容一定要清晰表达双方真实意思,否则极易引起矛盾纠纷。这不,和县石杨镇一养殖公司与石杨镇政府,因双方订立的拆迁补偿合同表达不清,产生了纷争,协商多次无果,可能要诉诸法院才能解决。

王尤芝是和县敬兴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近日,她告诉记者,她的养殖公司主要从事蛋鸡养殖,效益很好,是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2016年,367省道从该公司穿过。根据 《动物防疫条例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应距离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367省道的修建导致敬兴公司由合法养殖场变为不合法养殖场。所以,她请求石杨镇政府给予搬迁、安置,或者依法给予补偿,可石杨镇政府不同意。

由于修路导致企业需要搬迁,按说是应该补偿的,可石杨镇政府为什么不同意呢?该镇镇长助理兼司法所所长祖胜说,367省道是在盘景公路的基础上修建的。 2011年,因为修建盘景公路影响敬兴公司正常养殖生产,该公司要求政府对其进行搬迁、转产,石杨镇政府和该公司经过协商,支付该公司转产、搬迁费用233万元,此款已全部支付,因此,该公司应该已经搬迁转产。现在该公司以“修建367省道为由”,要求将其纳入征迁范围,镇政府无法认同。

对于祖所长的说法,王尤芝也有自己的说法,她告诉记者,2011年,修建盘景公路时,石杨镇政府确实补偿了233万元,但这不是搬迁、转产费用,而是修盘景公路占用了其土地、部分厂房,她拆除了被占用厂房,往旁边挪动了一下,又建了新厂房,补偿款是用于这些费用的,而不是用来整体搬迁转产的。为此,镇政府和她签订有补偿协议,说的很清楚。她还告诉记者,2011年,新建厂房后,镇政府还支持她申报了一些项目,其中就包括申报了农业部示范养殖场。 “如果镇政府要求我整体搬迁、转产,而我却没动,只是往旁边挪了挪。镇政府还会支持我申报项目吗? ”

石杨镇政府和敬兴公司说法不一。对此,补偿协议上是怎么约定的呢?在王尤芝给记者发来的补偿协议上,记者没看到明确的说明。祖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当时的合同确实没有写清楚究竟是要求敬兴公司整体搬离,还是部分拆迁,这也是今天纠纷发生的根源,这是前任政府的工作,他不好评价。

祖所长说,王尤芝为了这事经常信访,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但谁也不敢轻易决定给予补偿,因为这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补偿错了,可能涉嫌渎职,双方最好走司法途径,由法院来裁决此事。

一份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导致6年后巨大纠纷,此事的解决势必将费时费力费钱,如果当初的合同能清晰地表达双方的意思,这一切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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