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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肥东晨刊 2014-05-07 22:53 大字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全面建立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孤儿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社会救助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最需要关爱。近几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孤儿社会救助工作,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慰问制度,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反映良好。但总体来看,我县孤儿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够健全,救助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进一步加强孤儿社会救助工作,使孤儿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要求,保障其依法享有基本生活权益,落实好孤儿社会救助政策。

二、明确孤儿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

2、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严格孤儿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

1、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社区)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②孤儿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③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监护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其监护人家庭其他成员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2、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孤儿信息、提供证明材料,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4、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四、切实加强孤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和监管

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县财政根据实际发放的孤儿情况,为每名孤儿安排“春节”、“六一”慰问金2000元。

每年初,县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孤儿数量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测算当地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全额纳入本级民政部门预算。

1、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于每月15日前报县民政部门汇总,县民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于每月25日前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账户。

3、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县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协议,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

4、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龄原因且不在校就读或不服兵役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

县财政、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孤儿档案管理

县民政、财政部门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等情况);

4、县民政部门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

5、县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肥 东 县 民 政 局

肥 东 县 财 政 局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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