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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劳动关系 工伤理应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6-05-17 11:48 大字

马鞍山人孙某在某工地打工3月即受伤,由于未签劳动合同,孙某在申请工伤认定后,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被拒。孙某诉至法院,近日,马鞍山博望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建立劳动关系,应给予工伤赔偿。

2014年6月孙某在某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上班,工种为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2014年9月,孙某在工地支模板时摔落受伤,被送往当涂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14年12月,经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5年6月,经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9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为无护理依赖。孙某发生工伤后,与公司就赔偿问题、是否工伤未能达成一致,2015年7月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同年8月该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孙某要求伤残补助、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费用,合计166792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适用劳动法法律、法规处理。因某公司没有为孙某购买社会保险,孙某发生工伤后的各项费用,应由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5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6327元。 ·唐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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