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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限未定诉讼时效怎算

安徽法制报 2013-03-08 22:28 大字

当涂县居民王某自2009年2月起陆陆续续在该县经营户李某处购买水泥,双方约定2009年年底一次性结清货款。 2009年12月31日,王某没有按时结清货款,在李某的催促下, 2010年5月6日,王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3456元的欠条,但欠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 2012年6月6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欠款。

这张欠条引起了争议,从欠条的落款时间上看,明显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但依法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这张欠条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在法院审议中,法官也产生了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在债务人拒绝偿还时,是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之时,此时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也有观点认为,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区分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是否明确履行期限来确定诉讼时效。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对于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两年则诉讼时效已过。

不同观点争执不下。后经法院审查,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约定了付款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这个期限届满时,应是诉讼时效起算之时。 2010年5月6日,王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导致诉讼时效于2010年5月6日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而在这之后,李某也无证据证明自己向王某主张过权利。故李某在2012年6月6日起诉,显已超过诉讼时效。案经审委会讨论,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请。 ·周程王方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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