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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冒用他人身份证上网受罚

安徽法制报 2011-05-10 00:38 大字

5月4日,一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在网吧上网,被当涂警方查获。借用、出借身份证的当事人及未按规定登记上网的网吧均受到行政处罚。

4日晚19时许,当涂县公安局姑孰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网吧检查工作时发现,一名学生模样的上网人员邢某所持的身份证与本人不符,民警经过认真核对,证实邢某持有的身份证是别人的。民警随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经调查,17岁的邢某是当涂县湖阳乡人。当晚,邢某到网吧上网,由于担心自己年龄小,网吧工作人员不让其上网,就借了已成年的同乡王某的身份证来到姑孰镇提署路一家网吧,冒用王某的身份要求上网,网吧工作人员未经核实便让他上了网。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到网吧上网一定要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借用、出借身份证是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出借居民身份证的,处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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