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毕业季,租房如何防“坑”?律师: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月大学生步入社会,租房是摆在眼前的首要问题,而与租房相关的权益保护需要大学生认真对待。
□Text/记者 覃哲 Photo/何俊涛
每到6月份的毕业季,都有不少外地大学毕业生会选择留在柳州打拼,本地的租房市场也由此迎来一波小高潮。但在这样的租房热潮背后,不少大学生却因为涉世未深屡屡被骗,对此记者咨询了一些法律人士,为将要租房的大学生们提个醒。
陷阱1
房屋年久失修,欺骗租客买单
案例:阿力大学毕业后,由于没有找到稳定工作资金紧张,便租住了白沙路的一套单间民房。可惜好景不长,由于房屋年久失修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漏雨现象,阿力便找到房东进行维修。虽然房东明知房屋非人为破坏,破损应由自己负责维修,但看到阿力涉世未深,便假装义正言辞地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用应由租客承担。阿力由于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款,在当初和房东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约定过房屋维修的内容,因此只能自认倒霉向朋友借钱,前后花了上千元找人修补房屋的漏雨部分。看到此景,房东想到自己又省了一笔钱,心里暗暗窃喜……
律师意见:据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璐介绍,关于房屋租赁过程中维修费用的承担问题,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第221条分别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此,像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在未对房屋维修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房屋若出现非人为的破损行为,房东作为出租人理应承担全部的维修义务。韦璐认为,若大学生在租房期间承担了不必要的费用,完全可以主动找房东协商要求退回这部分费用或补偿损失,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陷阱2
房东中途换人,租客无故被赶
案例:为了抢到好房源,小蓝在临近大学毕业前便在白云小区租住了一套房子,并与房东刘女士签订了租期为1年的租房协议。谁知刚住进去半年,刘女士便在未告知小蓝的情况下将房屋转卖给了买家章女士。房屋过户之后,章女士想把房子用于自住 ,便突然通知小蓝让其在一周之内搬离腾空房屋。对此小蓝在错愕之余,拿出了当时的合同,称租期还剩3个月拒不搬离。谁知章女士却以“合同不是自己所签”为由,叫上了一群亲戚朋友强制将小蓝赶出了房屋,一时间小蓝差点露宿街头。
律师意见: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竹子介绍,房屋在租赁过程中产权所有人发生变更时,《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不会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承租人的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其中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房屋的原房东和新房东都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首先,原房东刘女士在出卖租赁房屋之前没有及时通知承租人小蓝;其次,新房东章女士在购买房屋获得产权之后不承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强制将租客赶出房屋,严重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若遇到此类,承租人可以对房东进行起诉并要求赔偿。
陷阱3
中途转租房屋,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叶子大学毕业后在柳州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在市中心看中了一套房子并按照房东要求签订了为期1年的租房合同。没想到的是,在几个月后叶子由于公司进行内部调整,其被临时安排到了外地工作。当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转租必须告知房东并且只能租给女生,但叶子在发布了转租信息后一直没有找到合承租人,让她十分苦恼。不久之后,一位男生小刚联系上了叶子说非常看中这套房屋,恳求其在不让房东知道的前提下租给自己。考虑到房东常年在外地,叶子抱着侥幸心理偷偷将房屋转租给了小刚。谁知在小刚才没住多久,就遇到了房东“杀回马枪”回来查看房屋情况,在发现房屋被私下转租给男生之后,便要求与小叶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叶子承担违约。小叶自知理亏支付了违约金,但事后越想越蹊跷,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小刚竟是受房东指派,故意过来引诱自己违约的……
律师意见:韦璐认为,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存在房东布置的陷阱,但租客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才导致“入坑”。根据《合同法》第224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案例中,租客叶子虽然不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知道房东要求不能中途私下转租房屋,但自己仍然听信其他租客的话私下转租,因此即使是房东派人引诱,叶子也不能由此推卸自身的违约责任。因此韦璐建议大学生在毕业租房的时候还是应当仔细查看牢记合约内容,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触犯违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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