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回收旧电池非法排污男子犯污染环境罪一审获刑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今年2月15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易某非法排放含铅污染性液体,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日前,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易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5年12月,易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在柳江拉堡镇基隆村承租一仓库并修建厂房,用于开设废旧蓄电池收购点。自2016年2月开始,易某与其雇佣的工人林某、易某东、杨某在该废旧蓄电池收购点内,对废旧蓄电池进行处理,将含铅的污染性液体排入柳州市污水处理管网。
2016年9月28日,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执法队对该废旧蓄电池收购点进行联合查处。经检测,该收购点在市政污水窖井内塑料管道排口的废水总铅浓度为7.05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6.05倍。
柳江法院审理认为,易某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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