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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能忍 维权有法令鹿寨县法院 首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南国今报 2014-05-30 10:32 大字

◎以案说法

今报鹿寨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苏慧)5月27日,鹿寨县法院针对一起涉及家暴的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韦女士,发出了特殊的人身保护裁定,为受到家暴侵害的妇女提供人身安全保护。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今年4月10日,鹿寨法院受理了韦女士与丈夫的离婚纠纷案。韦在诉讼过程中提到,在夫妻存续期间,丈夫吴某多次对其有家庭暴力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吴某还多次威胁法官和韦女士,声称如果法官不判好这个案件,会出现人命案。承办法官多次从情理和法理角度进行劝解和释明,但是吴某依旧脾气暴躁且言语粗俗。案件开庭审理后,吴某还到韦女士娘家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造成韦女士只得躲在外地。吴某的行为对韦女士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据了解,吴某的确对韦女士多次施行家暴,公安机关报案记录就有3次。为此,韦女士向法院申请要求提供人身安全保护。

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迅速展开调查,并向吴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吴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韦女士;禁止吴某在距离韦女士的住所200米内活动”。如吴某违反保护令的,可以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同时也向吴某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村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吴某是否履行该裁定。2

法理解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增了“行为保全”内容,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更直接法律依据。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该离婚案虽然还在审理中,但鹿寨县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地阻断了家庭暴力循环发生,也有效地预防了家庭暴力从民事案件向刑事案件转化,维护了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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