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驾新车 买K粉5990克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一人获刑15年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佳)柳州市男子兰某购买新车不到半月,便在柳城县一处加油站涉嫌运输毒品被警方抓获。他与同伙邓某运输的毒品数量近6000克。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兰某无期徒刑,邓某有期徒刑15年。
28岁的兰某平日在姐姐的店里打工。姐姐对他疼爱有加,为他出资十几万元购买了一辆越野车。
2013年4月26日,新车刚入户半个月,兰某便与他人商谈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事宜。随后,他电话联系同伙邓某,指使邓从柳州市赶赴柳城县,与他一起接收毒品。
当日傍晚6时许,邓到达柳城县大埔镇与兰某会合。晚上10时许,兰某与毒品卖家联系后,驾驶其越野车搭载邓某,来到大埔镇柳城大桥桥头的加油站附近,与一名驾驶面包车的男子会面并进行交易。在加油站内,两车并行,双方通过车窗交易完毕,迅速离开该加油站。邓某共购得毒品6包,并将毒品放置于车上。
接着,兰、邓驾车来到柳城县一娱乐城门前,接朋友梁某等人一起赶往柳州市。当晚11时许,行驶至柳城县沙埔镇鸡公山加油站时,众人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车上缴获毒品6包,共重5990余克。经检验,6包毒品均含有氯胺酮成分。
柳州市检察院指控兰某、邓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柳州市中级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邓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非法运输,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兰、邓共同运输毒品氯胺酮5990余克,属于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兰某负责与毒品卖家联系、洽谈,支付毒资,提供并亲自驾驶交通工具,指挥邓某参与毒品犯罪,是主犯;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两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运输毒品罪,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兰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涉案车辆、手机等依法上缴国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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