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同享婚生子女权利

安徽法制报 2019-09-04 11:21 大字

舒城讯(何流)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柯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法院一审判决:陈某与柯某非婚生孩子陈小某由陈某抚养。

2017年8月,陈某、柯某相识,2018年10月,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并一起同居生活。因陈某年龄不满法定婚龄及其他原因,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2月2日,双方的非婚生女儿陈小某出生。不久,双方在生活中发生争吵后,柯某离开了陈某及女儿,且不与陈某联系也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所生女儿陈小某由自己抚养,柯某依法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小某系陈某和柯某的非婚生子女,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由于柯某自孩子陈小某出生后不久擅自出走,未履行父亲的义务且陈小某目前尚处于哺乳期,为有利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考虑到柯某的工作情况和负担能力,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实际抚养需要,法院依法判令柯某每月支付陈小某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链接:本案中,陈某与柯某未进行婚姻登记,陈小某为双方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子女的抚养权,法律规定,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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