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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枪获刑得不偿失

安徽法制报 2015-12-07 12:16 大字

80后男子小江来到舒城某拆迁地点“寻宝”,拾得两把长枪,非常高兴,欲带回来己用,未料在路上让执行的民警查获而被检方公诉。近日,该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小江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今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小江(肢体残疾贰级)在舒城县城关镇东门路附近正被拆迁的门面房内拾得长枪两支,欲带回自用。当小江带着两支长枪行走于东门路时,被执行巡逻任务的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两支长枪被依法扣押。经鉴定:两支长枪均为上海气枪厂生产的以气体为动力的工字牌4.5毫米气步枪。

庭审中,小江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表示自己不懂法律,又系残疾人,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小江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两支气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小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方芳查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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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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