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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拍卖执行款却付给他人

安徽法制报 2015-12-31 12:12 大字

“法院根据我的强制执行申请,启动了对债务人房屋的拍卖程序,却将卖房款给了未申请执行的其他债权人。”连日来,舒城县居民童军,向本报反映了她在一起民间借贷执行案中的遭遇。

反映:申请执行 执行款被他人领走

童军说, 2013年3月和4月,她分别两次借给朋友罗国刚、毕朝蕾夫妻现金合计70万元,后因借款未还,她诉至法院, 2014年6月,法院依法判决,要求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自己68万余元。

童军介绍,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诉讼前,她申请法院查封保全了债务人的4套门面房,诉讼中,又申请法院查封保全了债务人的一套住宅。 2014年9月23日,她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年12月29日,法院说拍卖房子要交费,收取了自己1.65万元鉴定费。之后,执行法官表示拍卖房屋要等法院技术室主任通知。于是她又数次去找法院技术室主任询问,主任表示,房屋卖了会通知她,但当时赶上过年,年前卖不了,让年后再来。

谁知今年3月8日,刚过完年不久,童军说,她和家人又去法院询问房屋拍卖情况,被告知4套门面房已在年前卖了两套,所得125万多元已被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领走。童军一下子懵了,不是说年前卖不了吗?怎么卖房款都被他人领走了?平静后,童军赶忙去找技术室主任询问,卖房为何不通知自己,主任表示,年底忙,忘了,就没通知她。

童军说,在她数次反映后,直到今年3月底法院才给了自己几份裁定书,一份落款为2015年1月26日的裁定书内容是:依据童军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和房屋保全裁定,依法拍卖债务人的4套门面房;另两份落款为2015年3月5日同一天的裁定书内容分别是,解除债务人已被拍卖的两套房屋的保全查封和裁定房屋产权过户。

谁领走了卖房款?法院告诉童军,房款让叫钟育的债权人领走,因钟育有4套门面房的抵押权,可优先受偿。童军说,进一步了解后得知, 4套门面房以200万元抵押给了童国志一人,不是钟育,而童国志的债权只有30万元。且无论是童国志还是钟育等人,都没有申请法院执行。

童军万分不解:法官一句忙,忘了通知,就轻描淡写推了全部责任,为何记得通知其他债权人?

童军质疑:法院根据自己的执行申请,让自己交钱启动拍卖程序,为何让既无抵押权又未申请执行的其他债权人领走全部拍卖款?无抵押权的债权人也享优先受偿权吗?债权人未申请执行,法院能主动给付执行款吗?

调查:一人抵押权 几人都享有

接到童军反映,记者前往舒城县法院了解。接待记者的舒城县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成员、分管信访、审监和执行等业务的民三庭庭长廖克武表示,确是童国志一人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书上也是童国志一人。

廖庭长介绍,童国志、钟育是亲戚,还有钟育的其他亲戚高小妹、梁昌来等人,分别是4起民间借贷的原告,被告都是罗国刚和毕朝蕾夫妻。童国志表示,在办理房屋抵押时,房产局说只能登记一人,由于都是亲戚,所以钟育等人就委托她一人办理了4套门面房的抵押登记。

记者看到,童国志、钟育、高小妹和梁昌来等人作为原告的4起民间借贷案,均在2014年10月11日同一天调解结案,从2014年10月8日、 9日几位原告起诉、法院立案、审理到迅速调解结案,只有三四天,与童军向法院申请执行的9月23日,相差不远。

在上述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的4份民事调解书里,都有同一句话“借款和利息在债务人以童国志作为房地产他项权利人办理的已抵押的房产中优先偿还”。

对这4份民事调解书,廖庭长强调说,调解书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不影响第三人利益,都是可以的。同时一再表示,童军反映的情况,院里高度重视,已对这几起民间借贷案,启动了审判监督再审程序,目前正在审理中,相信会有一个公正判决。

那么童国志、钟育、高小妹和梁昌来等人有无申请执行? 12月25日,记者又向童军案的执行法官求证,执行法官证实,钟育等人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在知道债务人房产拍卖后,钟育到法院申请领款,因他们有优先受偿权,就给了他们。

建议: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回转

童军的债权该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有何法律规定?民事调解书内容有无违法?当事人未申请执行,法院能主动给付执行款吗?

对此,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主任唐超认为,从童军所述和几份民事调解书看,证明确系仅有一人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依法只有这一人享有房屋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只对抵押权人有效,对无抵押权的其他债权人无效。

唐超说,民事调解书中“借款和利息在债务人以童国志作为房地产他项权利人办理的已抵押的房产中优先偿还”的内容,约定未办理抵押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违反了法律,侵害了第三人利益,不应当认定。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潘信成、陈灿律师持同样观点,同时表示,鉴于法院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4起民间借贷案,表明之前的执行行为无效,应裁定中止,进入执行回转程序。建议童军申请法院进行执行回转,将已被领走的款项执行回转到法院。潘信成、陈灿还表示,当事人未申请执行的,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外,法院一般不应主动给予执行款。 ·本报记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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