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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幅脱落致伤骑车人

安徽法制报 2015-10-26 12:23 大字

回家途中被大风吹起的广告条幅蒙上脸部,致车辆失控摔倒受伤。近日,这起悬挂物坠落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舒城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和某广告装饰部赔偿原告代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6286.56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3月3日17时左右,舒城市民代某驾驶摩托车途经附近的村部岔路口处时,被大风吹起的某广告公司制作和安装的某食品公司的招工宣传布质条幅,蒙蔽面部,致车辆失控摔倒受伤。后代某因赔偿问题与该广告公司和食品公司未达成协议,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该食品公司认为代某的损害后果与广告条幅脱离之间缺乏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而自己与广告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广告公司是广告条幅的制作人、安装人和管理人,食品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不是代某受伤的侵权责任赔偿人。

广告公司则称,广告公司与食品公司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但广告公司已经完成了加工义务,广告条幅悬挂的场所、高度、方式以及悬挂费用均由被告食品公司安排,因此日常维护也应由食品公司负责。如果广告条幅的脱落是造成代某受损害的原因,应由该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招工条幅在悬挂期间,因广告公司和食品公司对管理和维护义务约定不明,疏于管理,导致招工条幅随风飘荡,蒙蔽驾车行驶中代某的面部,是致使车辆摔倒代某受伤的原因,代某的各项损失经核算,合计146286.56元,两公司均应对代某的受损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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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食品公司和广告公司对条幅的管理和维护义务约定不明,疏于管理,故两公司对涉案条幅引起的本起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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