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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合理告知方式超载拒赔理由不足

安徽法制报 2015-10-27 12:23 大字

提供了保险合同条款和现场勘查询问驾驶员笔录等证据,保险公司是否能以此认为车辆系超载而拒赔呢? 2015年10月份,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系格式条款,其是否向投保人尽了合理提示义务及证明超载均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拒赔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12时许,肥西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陶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舒城县城关镇某沙场路行驶时,车辆侧翻至路边坎下,造成车辆和坎下毛竹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陶某负全责。同年12月,陶某车辆损失经评估总值为35800元、支付评估费2500元,并支付施救费9000元。陶某赔偿第三方财物损失3000元。事发后,陶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其车辆超载拒赔。另查明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且在保险期限内。

审理后,法院认为,陶某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关系明确、保险事实清楚。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陶某驾驶涉案事故车辆有超载行为,保险公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该行为客观存在;对自己提供的格式条款及是否“采取合理方式”以及尽了说明义务未举证,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责任险内拒赔的理由,不予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陶某各项损失共计50300元。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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