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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解读·寄宿学生翻墙受伤谁担责

安徽日报 2015-01-07 18:11 大字

■ 方芳

就读于舒城县某寄宿制学校的16岁的小宇,晚自习后与同学一起翻墙外出玩耍,意外跌落受伤致十级伤残。近日,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在舒城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舒城某校不担责任,对校方自愿补偿原告部分损失1万元,法院认为符合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予以支持。

庭审中,小宇的父亲认为学校在招生时承诺有教师在学生宿舍陪宿,对住校生遵守校规进行监督,而小宇晚自习后翻越围墙受伤,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6.7万余元。舒城某校辩称:小宇在校受伤及治疗属实,但学校对其的损害结果无过错,不应赔偿;小宇未向校方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翻墙外出游玩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校方向法院表示自愿补偿小宇1万元经济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舒城某校作为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应否对小宇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小宇因翻越学校围墙跌落受伤属实。小宇系年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作为寄宿学生,其违背学校管理规定,有意逃避学校正常监管,明知翻越围墙存在危险而有意为之造成自身损害,应对其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校方出于道义自愿补偿小宇部分损失,符合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予以认可。依据法律规定,判决校方给付小宇补偿款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法官解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教与学的关系,被告作为教育机构,为实现教学目的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对学生的一些不当行为,如翻越学校围墙等行为的惩戒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后果,并在学生中公开宣传,因此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原告诉称的关于教师陪宿问题,法院认为,所谓教师陪宿,是由授课教师于夜间在学生宿舍陪同住校学生休息,以期监督学生的行为,因该制度限制学生及教师的人身自由,不论该陪宿行为是否存在,均不应提倡。归责于教师未陪宿而导致学生外出受伤,该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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