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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证据真实合法 为何败诉

安徽日报 2015-05-13 17:15 大字

■ 方芳

舒城的江先生因借款70万元逾期未还引发诉讼,其辩称借款是出借方预先支付的股权转让金,并举出诸多证据予以证明。舒城县法院近日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庭审核,江先生所举证据不具民事诉讼证据所要求的关联性,承担不利后果。

去年3月5日,江先生因经营资金紧张,向赵女士借款70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当年3月30日归还借款,逾期不还按借款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借款到期后,江先生一直未予还款。今年3月,赵女士将江先生起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用等。

庭审中,被告江先生当庭举证,并辩称自己在舒城县某担保公司工作,也是该公司股东俞某某与王某某(赵女士丈夫)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要经办和斡旋人,为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做了大量工作。去年3月5日,自己以个人名义向赵女士出具的70万元借条,实际上是赵女士的丈夫王某某预先支付的股权转让金,当时口头约定于今年3月30日在王某某支付1000万元转让金时予以扣除。由于王某某违反转让协议、拒绝支付股权转让金,才导致该起纠纷的产生。

法庭经审查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要求,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归还借款并依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江先生返还原告赵女士借款7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7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缺一不可。庭审中,对证据质证主要围绕此“三性”进行,法院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核实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证据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我国《证据规定》中的相关10余条规定,确立了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而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本案中被告江先生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虽然真实合法,但与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无关联性,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因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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